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攜手打造漁業轉型與能源替代

      漁民楊惠欽指出,積極推行漁電共生的同時,也應考量並完善配套措施,除了與光電板搭配的物種須挑選得宜,亦要對承租漁民做出實際承諾,保障其優先承租權與案場管理費;生態方面,則不可忽略生態監測與水質監測,並應提出環境補償措施;太陽能板的建置方面,應考量沿海的強風和鹽害,做出提高建置成本的準備。

 

        相比七股的眾多爭議,漁民王坤禾的魚塭,因地層下陷被劃分為不利耕作地。從事室內漁產養殖的他,與養殖場屋頂上的太陽能板共存得宜。政府朝能源轉型邁進之時,或許可以在合適情況下,優先推動爭議較小的屋頂型漁電共生。

 

         而與養殖環境唇齒相依的地面型漁電共生,則應在推動之前,進行更多、更確實而深入的評估——進一步完善地面型光電的選址機制、完備養殖物種試驗,將生態評估、在地人文環境與社會環境都納入考量,並增加政府單位、業者與在地漁民的溝通機會。不應操之過急,在評估不足的情況下先行推動,後續才陸續逐步補足配套措施。

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

      由地球公民基金會、環權會、中華鳥會等NGO團體所倡議的「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」中,相關檢核細項已與經濟部能源局達成共識,大約會有六個面向的審核標準:

 

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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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是否可能有民物種因地面行光電設施造成自願會非自願的遷徙?

地面型光電設施設置範圍是否有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三條之文化資產或位於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?

地面型光電設施的設置,是否影響其範圍內設置前緣農林漁牧業經營者或勞工之財產、工作或經濟等權益?

是否位於原住民土地或原住民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?

地方議題收集會、在地社群或民間團體對於地面行光電設施設置提出之其他關切事項?

是否民眾居住於地面行光電設施及其附屬工程半徑五公里之範圍內,因其設置或相關工程而生計、工作;經濟或生活品質等受到影響?

      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上路後,「環境」不再是計劃書中唯一需要被審核的評估面向,原住民的居住權、生存權、原工作者的工作權、甚至是對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,都被納入考量。環團及經濟部能源局都有信心,在今年年底前,由原先「環境評估」修改後的「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」就會正式上路。

 

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 漁電共生政策的推行,立意良善。願能在發展綠電的同時,也改善漁民的生產條件、增加其收益。帶領國家前行的建設政策推動勢在必行。然而,在政策推動的過程中,需要慢下來,細細審視、吸取多方的意見,讓計畫臻於完整而後行。

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畢竟當太陽能光電板的樁柱打入濕地造成棲地破壞、當七股地區的地價開始飆漲,需要耗費更大的心力、更多的時間,讓黑面琵鷺再次停留、讓政策失敗導致的裂痕被彌平。而若能健全發展綠電的配套措施、盡力化解爭議,與農、漁民共創台灣綠色能源的美好願景,將在不遠處。

 

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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